专业号

(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林业法规并监督实施。(二)拟定全省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督全省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四)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防护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的管理、组织全省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省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审核;监督林地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协调山林权属纠纷。(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及调整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及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查报批工作。(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森林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七)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以及林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监管国有林业资产;指导林业产业发展;审核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八)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及林木花卉的发展与培育。(九)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宣传工作;指导全省林业队伍的建设。(十)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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